报 表 填 报 说 明 (一)制表目的 为系统反映民政事业发展状况,了解民政工作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为研究制定民政工作方针和政策提供依据,制定民政事业统计报表制度。自然灾害统计按《自然灾害统计制度》执行。 (二)填表单位 本报表制度发至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填报。 (三)报送日期、及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的月报、季报于次月(季度)十五日内报送,年报快报于次年一月十日前报送,年报于次年二月底前将本辖区的计算机汇总软盘及纸制打印表一份报送我部;老龄事业报表同时以邮寄(报表、光盘)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综合部。标准表、统计台账随季报于次季度十五日内报送。 (四)其它事宜 1.行政、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社会福利企业的财务指标解释分别以《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合计制度》为准。 2.统计报表所涉及金额指标的计量单位,一律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其他指标一律取整。 3.统计报表汇总后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4.本报表制度由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负责解释。 三、年报 (一)民政事业发展情况表1、2 |